■新華社記者 杜放 羅政 韓潔
  新華社日前播發了《一年僅居民生活電費就“附加”了270億元?——追蹤水電油價“附加費”》報道,披露了水、電、油等民生價格中普遍存在的“附加費”現象。值得註意的是,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明確,加快推進價格改革,更大程度讓市場定價,同時實施普遍性降費。
  “附加費”的依據何在、哪些屬於合理收費引發持續熱議。
  不透明“附加費”暗藏腐敗
  “需要明確的是,改革方向是收費的合理化、法定化、透明化。有些收費是合理的,但收的錢要有效果,減少公共財政浪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認為,“附加費”中目前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很多都是部門規章收費,地方的問題更加嚴重。”
  在現實中,以“補充公共服務投入”為初衷的附加費用,卻僅靠一紙“紅頭文件”征收,造成了諸多收取、使用、監督的不規範。劉尚希認為,目前“附加費”中很多是不透明的。一是規則不透明,到底收了哪些不透明,決定程序不透明;二是收了錢怎樣用也不透明,合理收的“附加費”也成了糊塗賬;三是一些收費還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監管。
  記者調查瞭解到,從收取依據、收費方式、資金使用三大環節來看,“附加費”存在不少尋租腐敗的空間,一些價格領域甚至出現“收費立起來,幹部倒下去”的現象:以一度居民生活電價中1分至2分錢不等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為例,其收取後多用於路燈、公共照明等開支。有些地方在使用中並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支均由“照明辦”“路燈辦”等一手掌控。一些地方採購的路燈價格高、質量差。例如,曾任寧波市路燈管理所所長的徐勝富,就利用負責路燈管理、分管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建設養護之便漁利。
  專家呼籲加快行政收費立法
  多位權威專家認為,“附加費”征收多、收費亂,是部分政府性收費缺乏法律依據、甚至淪為部門“小金庫”的一個縮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認為,目前,我國電、油、水等公共品的收費標準,以及包含在水價電價當中的一些附加費用標準,均是由各級發改委價格部門確定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進一步指出,實際操作中,各地對“附加費”的收費標準還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各種收費名目繁多,征收中政企不分,存在較大的漏洞。
  專家認為,只有從根本上改革價格體系、補貼機制,才能真正為“附加費”爭議釋疑。施正文認為,“有必要逐步將各種‘附加費’由價內征收,改為以價外征收為主,公眾可以對照財政部門的收費目錄加以核實,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截至目前,我國全國性的行政收費法規也尚未建立。王磊等專家表示,“行政收費法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再提上議程。”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三問“附加費”
  什麼是“附加費”
  1987年出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曾經明確了“價格”包括“各類商品的價格”和“各種經營性服務和收費標準”。
  據介紹,“附加費”不是單獨繳納的法定稅費,而是附加在基本價格中收取。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介紹,長期以來,“附加費”形成的基金收費屬於政府行為。在財政投入有限的歷史背景下,這些計劃性的收費對公共建設的確有一定貢獻。
  “附加費”去哪了
  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介紹,近年來,隨著供電、供水等公用事業市場化,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本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附加費用,正通過種種手段用來補貼企業。
  比如,根據旅游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旅游發展基金是從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繳納的機場管理建設費(現改徵為民航發展基金)中提取,提取數額為每次每位旅客20元。2013年,僅北京首都機場獲得的民航發展基金收入就有10.6億元。“電價、水價中的部分‘附加費’也通過申報,最終補貼了供水、供電企業。”汪亮說。
  哪些“費”須清理
  事實上,還有不少“附加費”是公共財力不足、或有重大項目期間的“集資性收費”,除部分全國性收費有法可依外,更多是地方性文件確定收取。吉林省長春市的水價中,為了實施引松入長工程項目,至少從1997年起就含了一筆“引松基金”。雖然此前該工程已宣佈竣工,但在長春市發改委今年7月發佈的水價聽證方案中,“引松基金”仍然存在。
  (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附加費”哪些該收,哪些不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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